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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我们讨论小三没有继承权,但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,引起了大家的讨论,今天我们再来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。其实,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非我国独有,在很多国家,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广州找人生孩子_广州供卵代生利的规定是没有什么区别的。另外,一向注重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人,其实也很早就确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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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生子(对,子不是子女)的继承制度。从元朝开始,到明朝、清朝、民国,中国古代、近代法律明文规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,可以说相当前卫了,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?在中国古代,通奸之罪,都是重罪,必须惩罚的(反而现在没有了),从现存的唐律、清律都有迹可循,但是立法者对于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的态度却截然相反。这是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呢?私生子是对非婚生子女的俗称、蔑称,从古至今,非婚生子女往往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。在古代中国,由于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,孩子自然也多,对孩子划分三六九等是阶级观念的体现,妻所生称妻生子、妾所生称妾生子、还有婢生子、奸(通奸、强奸)生子。妻生子与妾生子大致等于今天的婚生子女,而婢生子与奸生子,则相当于非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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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子女,也就是私生子。我们这里说的私生子广州找人生孩子_广州供卵代生,主要是指奸生子。在古代中国,奸生子通常由父一方抚养并入籍,取得生父家的户籍,才能继承遗产。那么,他继承到多少遗产呢?众所周知,中国古代既有身份继承,还有财产继承。古人特别重视身份,长期以来都是正妻所生子继承,也就是广州找人生孩子_广州供卵代生嫡长子继承制,无嫡子或犯罪或有疾病的,立嫡孙,无嫡孙的,立嫡子同母弟,无同母弟的,立庶子。因此,在身份继承上,无论如何都没有私生子的份。私生子所能继承的,只有财产,具体看看古人都怎么规定的。元朝,《大元通制条格》记载:“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,妻之子各四分,妾之子各三分,奸良人及幸婢子,各一分”。解释一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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奸生子能分到妻生子的四分之一、妾生子的三分之一,与婢生子相当。明朝,《大明令》中规定“诸子均分制”,但这里的子不包括奸生子,奸生子财产继承有所区别:“奸生之子,依子数量与半分;如别无子,立应继之人为嗣,与奸生子均分;无应继之人,方许承继全分。”后面一句解释一下,在生父没有其他儿子的情况下,立他人之子为嗣,奸生子与此人对半分,除非,奸生子是唯一“应继之人”才有可能获得全部财产。(在生父“无子”的极端情况下,私生子甚至能获得嫡子才有的权利,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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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找人生孩子_广州供卵代生早在魏晋时期就有先例)清的规定与明不尽相同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《民国民法典》,非婚生子、非婚生女才终于获得了与婚生子女同样份额的财产继承权。古代中国十分重视血统的延续,清《庐江堂何氏族谱汉寿支谱》就明确指出:“亲属知其实为私生子,而其父认领,亦得入谱,绵血统也。”今天也一样,尽管私生子是因为不道德之事生下的,但毕竟是亲骨肉,所以私生子才有了继承财产的现实基础。既然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,那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,都应当有权利获得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,法律应该平等地加以保护。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,并不意味着承认、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,这是两回事。就像一句大俗话说的,父母犯的错自己承担,而孩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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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无辜的。因此,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就通过《继承法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,这是不争的事实,无论情感上如何混乱,无论你内心是否接受,都不能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,这是法定的。
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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